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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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不存在与客户、供应商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2年度,存在关联交易主要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先生和控股股东宝明投资无偿为公司子公司授信或借款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度,预计除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仍不存在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日常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关于确认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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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