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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友介绍参与投资项目,分红时是委托人,失利时是出借人,法律关系岂能这样随意“变脸”?且看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在朋友圈看到李某参与投资J项目,经与李某一同对J项目考察,王某认为投资J项目有收益,便委托李某进行投资。

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投资项目收益,后因投资项目失败,投资款无法追回。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王某将案涉款项交给李某,并委托李某将该款项投资到J项目,但未就李某应得报酬做任何约定。双方存在口头的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投资行为有一定的风险预判,其在投资前对J项目进行了考察,对涉案的投资情况是明知的,李某受托将投资款投入J项目,亦将投资收益归还王某,其已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

王某无证据证明李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的情形,王某应自行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受托人基于委托事务取得的积极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取得的消极财产亦由委托人承担。以借贷诉请主张投资款返还属于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邢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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