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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登山队2名队员在距离登顶珠峰不到400米时,为救人放弃登顶计划的义举赢得广泛赞誉。6月3日,有网友发布消息称,被救者L女士只愿意承担1万美元救援费用中的4000美元。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湖南省登山队领队范江涛,他表示情况属实,自己很生气,已经决定和另一救人者自己承担这笔费用。(6月6日央视新闻)

据报道,50岁的L女士目前在湖南一家银行工作,L女士表示,“救命之恩,应当感谢。”L女士此次登峰花费在40万元左右。这说明L女士不差钱,何以还在乎剩余的6000美元?

或许L女士很懂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许L女士认为根据这一条,适当补偿4000美元于法有据。

但是,话说回来。虽然L女士是首批11名队员之一,但范江涛表示,“我们之前问过她去不去珠峰,她说了不去,结果她自己偷偷报了一个行程,我们完全不知道,她自己就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加之“8000米以上无救援”是登山界的惯例,范江涛和其他队员不是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没有对L女士救援的义务。他们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在二人没有获得政府见义勇为称号并颁发奖金的情况下,每人40多天的辛苦、近40万元的投入和登顶目标付诸东流,范江涛在救援时甚至哭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谓“适当补偿”,一万美元实在不算多,更何况这一万美元只是支付向导的费用,并非范江涛和其他队员的损失。

L女士的做法,很可能像“扶不扶”那样,让人们不再愿意见义勇为而让更多的人陷入在风险之中,这是人们不愿看到的。

见义勇为固然是一种道义选择,但不能用道义绑架见义勇为者,认为他们就应该无条件救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除了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外,人家救你是情分,不救你是本分,这个逻辑不能颠倒。对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来说,更要从共情的角度换位思考,不让见义勇为者寒心。

登顶可以一次一次再来,而生命只有一次。或许L女士的做法只是应激反应,并非她的本意。人们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等待L女士的进一步行动,而不是像一些网友那样,表示要“人肉”网暴L女士。即使最后L女士拒不支付余款,也需要范江涛他们司法维权,而不是网友们来帮倒忙。范江涛也表示,“网络暴力是非常不好的行为,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我们救了她,也希望她能好好地生活下去,(希望对她)停止人肉、攻击、侮辱等行为。”(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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