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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5日电(张剑武)人民警察是国家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形象,然而却有人利用广大群众对警察的敬畏和信任心理,冒充人民警察诈骗,最终落得判刑的下场。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2022年5月,蒋某某要运送现金人民币74.94万元前往某地,考虑到安全因素,邀请陈某某共同运送。陈某某欲将该笔现金占为己有,遂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商议,且将计划告知被告人吴某丙,要求其提供手铐用于冒充警察。吴某丙随即将一副手铐提供给被告人吴某乙使用。
后陈某某驾驶小车搭载吴某甲、吴某乙一同到约定碰头地点,吴某甲、吴某乙先行下车躲藏在附近。在被害人蒋某某将现金放置于车上后,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即上前以警察的身份要求蒋某某下车,声称陈某某涉嫌犯罪,车内的现金系赃款应予以扣押,并使用手铐铐上陈某某,后三人驾车带着现金离开。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即商议将骗取得的财物平分。被害人蒋某某察觉不对,便报案处理。因被害人报警,次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遂将人民币74.94万元归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诈骗他人财物74.94万元,被告人吴某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犯罪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骗子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情形,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涉案金额74.94万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故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近年来,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让骗局更加逼真,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假象,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出示相关证件,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收取钱财,以“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