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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70周岁;2、身高:不限;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即E字表0.8)以上;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 大于5厘米;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本市区、县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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