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入夏以后,晚间聚餐饮酒机会增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应走出误区放弃借口,自觉远离酒驾危害。
据交警和平支队贵州路大队副大队长夏庆祥介绍,日常治理中,部分“酒司机”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的定义存在时间误区、空间误区、酒量误区以及酒类误区。
时间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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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时间误区,主要说的是因“隔夜酒”或“隔餐酒”被查的“酒司机”。“隔夜酒”是指前一天晚上喝酒后,转天早上驾车外出被查。“隔餐酒”则主要指中午饮酒后晚上驾车出行被查。这两种情况的“酒司机”均认为自己在饮酒后已休息了一段时间,感觉酒已“醒”,血液中酒精应已代谢没了,殊不知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到酒驾或醉驾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警表示,饮酒后,人体血液中酒精代谢需要一定时间,一般情况下,人体每小时仅能代谢10克左右酒精。但每个人在年龄、体质、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人体内酒精消散所需要的时间各异。因此,建议驾驶人饮酒后第二天尽量不要驾车。
空间误区
有的驾驶人认为,停车场不属于道路,饮酒后在停车场里开车应该不算酒驾。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因此,停车场也属于“道路”,在停车场内酒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一部分“酒司机”的认识误区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些驾驶人在饮酒后找了代驾司机,但却因“担心自己的地点不好找”等种种原因,自己驾车前去与代驾司机会合,或者在代驾司机将自己送达目的地离开后,又因“找个更好的车位”“车没停好再挪挪”等原因自己酒驾挪车,过程中被交警查处。
交警表示,这部分驾驶人认为“找了代驾司机就是主观意识上守法”,却忽视了代驾司机到来前和离开后的时间段内,酒驾仍属违法行为,归根结底还是侥幸心理,觉得“就开几步路不会被查处”。事实上,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在小区找车位、挪车等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此时如果饮酒驾车,就属于涉酒违法。在代驾司机到来前和离开后,酒驾哪怕一米也不行。
酒量误区
有些“酒司机”对自己的酒量盲目自信,认为只要自己没出现头晕、视像模糊、动作失衡等,就算没喝多,血液中酒精含量就尚未达到酒驾的法定标准。实际上,这属于严重的认识误区。
交警表示,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的大小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构成酒驾违法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决定的。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即便驾驶人自己觉得饮酒后并未出现醉酒感觉,但是酒精已经开始对人体产生影响,危及驾车安全。
酒类误区
有些驾驶人认为鸡尾酒、果啤、梅子酒、甜酒、江米酒、药酒等,这些都只不过是另类饮料,而不算是酒。事实上,果啤、梅子酒、鸡尾酒等这些由酒、饮料、果汁、汽水混合调配而成的混合饮品,含有酒精成分,喝多了不仅会上头,驾车出行还可能涉嫌酒驾。江米酒(醪糟或甜酒酿)是蒸熟的江米(糯米)拌上酒酵发酵而成的,食用较多后,血液酒精含量也会升高。同样,药酒中也含有酒精成分。
交警表示,以上这些含酒精的饮品,均会对驾车安全造成威胁,驾驶人在挑选饮品时应认真查看成分,若有驾车计划应拒绝饮用。(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